快遞巨頭霸王條款護身 消費者損失慘重
發表日期:2011.01.19 訪問人數:76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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花費4999元買來的全新Iphone 4,在交聯邦快遞托運后,未達收件人手中即被丟失,而聯邦快遞為此支付的賠償金只是100元人民幣。消費者王暉為此投訴至中國消費者報(微博)與騰訊網共同主辦的315消費投訴官方微博。本報據此調查采寫的文章《聯邦快遞“使命必達”:諾言還是謊言》發表后,在網友中引起強烈共鳴。那么,聯邦快遞丟失價值4999元Iphone 4卻只支付100元人民幣賠償金,其依據是什么?這樣的依據有效嗎?
消費者質疑:這樣的合同是“霸王合同”
王暉仍清晰地記得,他當時交遞iphone4手機手機的過程:他先是致電聯邦快遞客服,問手機能不能快遞,接電話的客服人員稱可以,問可否快運,客服人員建議用“普快”。接下來,他將手機交付聯邦快遞的取件員,交付時,他反復交待這手機“不要壓,不要擠,不要扔”。對王暉的“三不要”,取件員痛快答應了。在此過程中,聯邦快遞從客服人員到取件員,都沒有提醒王暉仔細閱讀貨物托運單后面的“契約條款”。
該《契約條款》其中“有限責任”部分,用黑體字印刷,內容為:“本公司對有關貴方托運貨件的毀損、遺失、遲延、短缺、誤送、未送交、錯誤信息或未提供信息之最大責任,根據本托運單限制為每票托運貨件100元人民幣或每千克20元人民幣,以較高者為準,但若貴方按下文申報更高的貨物申明價值,則不在此限”。
王暉稱:“且不說,這幾行字印在背面,小的不能再小,不仔細看根本就看不清,就是看清了,不對消費者做任何解釋,不征求消費者任何意見,如此我行我素的合同,不是霸王合同是什么?這樣的格式合同就有效嗎?”
王暉同時認為,我國新的《郵政法》第四十六條規定,郵政企業對平常郵件的損失不承擔賠償責任。但是,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平常郵件損失的除外。
第四十七條規定,郵政企業對給據郵件的損失依照下列規定賠償:(二)未保價的給據郵件丟失、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,按照實際損失賠償,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;掛號信件丟失、損毀的,按照所收取資費的三倍予以賠償。郵政企業應當在營業場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給用戶的給據郵件單據上,以足以引起用戶注意的方式載明前款規定。郵政企業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,或者未履行前款規定義務的,無權援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限制賠償責任。根據這些法律條文,聯邦快遞只有在兩種情況下,可以對丟失物品按自己的格式合同賠償,一是充分進行了告知義務。
王暉稱,聯邦快遞將格式合同印在背面,且用極小的字體,密密麻麻排列,如果不加提醒,根本找不到相關條款。取件員在取件時,也未告知保價和不保價的區別,因此,聯邦快遞未能做到“以足以引起用戶注意的方式載明前款規定”,未履行自己的充分告知義務;二是不存在“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平常郵件損失”的行為。聯邦快遞公司遲遲不公布丟失物品的經過,怎么來證明自己不是“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平常郵件損失”的?
對未保價的物品,只給予極少的賠償,那么,當消費者托運貴重物品時,豈不是縱容了快遞業中不法之徒偷盜或損毀物品行為?而未講明保價和未保價在投遞過程中的區別,只強調保價物品可以獲得等價賠償,然后收取高額保價費,這豈不是變相加重消費者的負擔?
“一味放大自己的權利,減輕自己的義務,同時,盡可能壓縮消費者的權利,加重消費者的義務,聯邦快遞制定的關于未保價物品丟失賠償的格式合同條款,如何讓人不質疑它是霸王合同?這樣的霸王合同,在中國市場上還要存活多久?”王暉說。
法院判例:如此格式合同,無效
對王暉的質疑,沒有人能給出準確的回答。
但法院對其他快遞公司類似格式合同的判例,仍能給人們提供借鑒意義。
去年年底,廣東佛山禪城區人民法院就判定某快遞公司的類似格式合同無效。